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尺子
2016-10-17 12:35:34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艾森网广东消息:广州日报讯 (记者汤南 通讯员穗纪宣)日前,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哪种情形适用于哪种监督执纪问责的“形态”提出指导意见及处理方式,并提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要任务。
第一种形态
适用情形:在执行“六大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谈话提醒、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要求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
第二种形态
适用情形:经初步核实,有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有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且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处理方式:单独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在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处理。
第三种形态
适用情形: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党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处理方式: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予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四种形态
适用情形:经立案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严重违法。
处理方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要任务
实践第一种形态重在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实践第二、第三种形态重在改进执纪审查方式,实践第四种形态重在落实纪法分开。《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情节轻微不需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纪委(纪检组)通过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收到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属于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涉嫌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立案调查;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谈话函询,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下级党组织开展。谈话函询结果要纳入本人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照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情形,对线索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努力做到零暂存。
《指导意见》强调,在执纪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对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提出的处理建议,下级党组织无正当理由的,应予采纳。对组织处理、组织调整建议,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批准。
《指导意见》要求执纪人员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审理涉嫌犯罪问题,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在规范线索移送方面,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主要核查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立案后新发现的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已查明问题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其他难以取证的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他难以定性的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加强纪法衔接,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前,应当对被调查人给予纪律处分。加大违纪违法款物追缴力度,夯实证据基础。追缴违纪违法所得,不设时限,一追到底。建立健全反腐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后的跟踪落实机制,增强惩治腐败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