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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她“挂床”住院一年多 法院判不合理费用自己“买单”

2017-06-13 20:08:44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发布者:看广东谷勇点击量:

艾森网广东消息:广州日报珠海讯 (全媒体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梁倩雯、吴天成)女子刘某乘坐邓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出院后,刘某向珠海香洲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及其就职的交通运输公司赔偿她住院一年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公司认为刘某有挂床嫌疑。香洲法院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刘某不合理的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对于其他合理的赔偿项目则予以支持。

20141125日,原告刘某乘坐被告司机邓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刘某与邓某车上的乘客共计30人在事故中受伤。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香洲大队认定,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邓某是在为其所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职务。

刘某受伤后,被送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等。刘某在医院治疗21天后,自行转至老家辽宁省的海城市正骨医院继续治疗。

刘某出院后,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及其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刘某表示,她总共住院385天,其间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公司也停发了她的工资,造成了误工损失。此外,2016329日,刘某经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刘某要求邓某和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合计32万余元。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根据吕医生的陈述分析,胫骨远端骨折的正常治疗期和康复期应在6个月以内。法院对刘某所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赔偿项目予以采信,但驳回刘某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最终,香洲法院判令被告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292612.7元。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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