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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赔偿款 21年后终于执行回来了

2018-05-05 18:34:59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当古蔺县法院执行人员找上门来,要求其立即履行21年前的判决时,张某有点发懵。

  1997年,张某被公公蒲某告上法庭,起因是她叫来娘家人将蒲某的3头猪及张蒲二人共有的一头牛拉走处置,法院判令张某折价赔偿1312元后,张某外出务工远走高飞。

  被判赔偿后,

  儿媳外出务工逃避

  前不久,当古蔺法院执行人员在张某再婚的家里找到张某,她有些发懵:“法院?找我干啥?”直到执行法官提到了蒲某的名字和一份1997年的判决书后,张某才反应过来,自己在20多年前欠了蒲某一笔1312元的赔偿金没有付清。

  “我公公当时弄伤我了,我没找他就很好了,他倒反咬一口!而且这事都过去那么长时间了,还要还钱?”张某显得有些激动。

  原来,张某口中的“公公”正是蒲某。之前,张某系蒲某儿媳,在张某的丈夫死后,翁媳二人居住在一起。1997年农历八月十四,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抓扯。张某以自己在纠纷中受伤为由,回娘家喊来父亲,将公公的3头猪及二人共有的一头小牛拉回娘家。回到娘家后,猪被宰杀,小牛在喂养过程中死亡。

  蒲某一气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折价赔偿蒲某1312元。古蔺法院执行局局长赵鹏告诉记者,钱虽不多,但因情绪抵触大,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就外出务工逃避执行,导致该案一拖就是20多年。

  2017年9月,70岁高龄的蒲某发现张某已回到老家,于是再次找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经核查恢复了执行程序。

  在执行人员找到张某时,张某已经是一位年近五十的中年妇女。在执行人员向张某和其现任丈夫讲清法律规定并责令其当即履行,否则将对其进行处罚后,张某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当即给付1312元。

  21年后,

  利息比执行标的都要多

  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是否已经超过执行的时效?对此,古蔺法院执行局局长赵鹏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确实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目前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内2年。“但是一旦申请强制执行并被法院受理以后,就不存在时效限制,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会暂时中止,但是哪怕过了30年,只要找到了被执行人并且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然可以恢复执行。” 赵鹏说道。

  20多年间,这笔赔偿金是否会产生利息?赵鹏表示,理论上所有“老赖”都要支付延期履行利息。

  “2014年8月以前,利率是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2014年8月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赵鹏说的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2014年8月以前就成为老赖的,利息分成两段计算。所以正儿八经算起来的话,本案利息都要3000多元,比执行的标的额都要多。”不过赵鹏表示,本案中蒲某主动放弃了这笔利息,蒲某表示主要是想要一个说法,“看一下判决书判了到底是否有用”。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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