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自己车位被他人占用 车主划花对方车辆触刑法
2018-06-09 23:48:32 信息来源:发布者:isen点击量:
王某买的车位却总被他人擅自占用,一气之下划伤该车,造成该车损失过大,一时过激行为不曾想竟触犯了刑法。近日,温江区检察院对该案依法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私家车位总被他人占用,三番五次找物管反映却没什么作用,心里可以说是窝火至极,住在成都市温江区某小区的王某最近就遇上了这件棘手的事。2017年10月,王某在该小区买得一车位,由于平时在外地不常回来居住,所以这个车位并不常用。在2017年11月,王某发现该车位常被一辆商务车占用,便找到物管中心,物管工作人员于是在该车位上贴出车位系私家车位的告示牌。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解决了,谁知王某隔了一段时间回来发现,同一辆商务车仍然停在自己车位上。气不过的王某终于在2018年1月的一天,绕着该车用钥匙将车身划了一圈。只是想要出个气的王某却不知这一划,直接造成该车车主遭受经济损失达1万余元,王某划车行为因而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赔偿车主张宇所受损失,张宇称因该小区居住率低,所以图方便常停在王某的车位上,对自己的占位行为向王某表示歉意,并谅解了王某的划车行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获谅解等法定可免除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之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王某犯罪情节轻微,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及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决定对王某作不起诉决定。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根据《物权法》,业主购得车位后,对车位的使用享有独占权,他人擅自侵占将构成民事侵权。业主可通过物管单位要求按购买车位合同恢复业主对该车位的正常使用,也可以向占位者通过告示声明权益,并让其承担侵占所致损失。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具有3种不起诉的权力,分别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是指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就是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权力的典型案件。
承办检察官还提醒广大市民,上述案例中出现的车位经常被擅自占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在大家一致谴责这些恶意占位者的同时,也需要提醒车位业主在发现车位被占,应先找物业解决,或报警处理,而不要采用过激手段,如砸车、划车都是不可取的,以免构成犯罪反致自己不利。(蔡泽轩 记者 刘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