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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机关已启动15件公益诉讼

2018-06-20 23:31:53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一项依据

  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英烈名誉等

  一份责任

  英烈事迹、精神所表现出的民族精神、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等,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此,保护英烈名誉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

  一组探索

  用法治手段保护英烈名誉,四川省检察机关主动亮剑,截至目前,已摸排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0余件,立案1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

  一个思考

  保护英烈名誉,不是检察机关“包打天下”的事,需要各职能部门间形成保护合力

制图/朱濉

  6月19日,仪陇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覃燕期盼的消息传来——当天,仪陇县公安局反馈称,损害英雄张思德名誉的网帖已删除7条。

  这源于今年5月15日仪陇县检察院启动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5月1日起,《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英烈名誉。据此,仪陇县检察院针对网上存在侵害张思德名誉的情况,启动公益诉讼,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很欣慰,以公益诉讼制度为后盾,英雄名誉得到保护。”收到公安机关的反馈,覃燕说。

  用法治手段保护英烈名誉,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四川省检察机关主动亮剑,截至目前,已摸排英烈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0余件,立案1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

  亮剑之因

  损害英烈名誉的行为屡禁不止,对英烈名誉等的法治保护十分紧迫

  《英雄烈士保护法》一大亮点即是建立了保护英烈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的司法制度是对英烈名誉有力有效的保护。”全国政协委员、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郑鈜告诉记者,对英雄烈士的名誉、事迹以及精神进行歪曲甚至污蔑的现象,在社会交往尤其是网络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对英雄烈士进行法治保护十分必要和紧迫。“法治手段是规范性、严格性、权威性最强的社会调控方式,只有利用公益诉讼等法治方式,才能有效阻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行为。”

  谈及对英烈名誉的法治保护,张思德纪念馆馆长范启裕同样用了“紧迫”一词。“在纪念馆内,我们也曾发现损害英烈名誉的行为。”范启裕举例说,有群众攀爬或坐在纪念馆外张思德半身像上休息。“一些本地人、家乡人,都缺乏对英烈起码的尊重,保护英烈名誉的意识欠缺,真的让人痛心。”范启裕告诉记者,针对这些情况,工作人员一般只能劝说,但效果有限,这类现象仍屡禁不止。“希望保护英烈名誉的公益诉讼案例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尊重英烈、崇尚英烈精神。”

  为何要赋予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领域启动公益诉讼的职责?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刘勃认为,这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英烈事迹、精神所表现出的民族精神、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等,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因此,保护英烈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刘勃说。

  相较于一般民事主体,刘勃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有其优势。“提起诉讼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素养,检察机关具有专业优势,而且作为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有法定的履职手段,在调查收集证据等方面也具有优势。”

  刘勃同时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针对相关职能部门违法或怠于履行保护英烈名誉等职责的行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也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督促作用。

  亮剑之举

  14件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保护英烈名誉等

  《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厅就出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随即,四川省巴中、雅安、宜宾、南充、德阳等地检察机关启动线索摸排。通过走访民政部门和部分英烈纪念场所,查看纪念设施等,调查了解当地英烈保护领域工作基本情况和行政机关保护职责的落实情况。同时,通过调查、搜集损害英雄名誉的言行、事件等,四川省各地检察机关共汇总收集到30余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记者了解到,在前期的线索摸排中,中江县检察院发现知乎、360个人图书馆、新浪博客、百度知道等网站上有网友留言或发文,质疑黄继光事迹真假,有的网页阅读量近万,影响恶劣。仪陇县检察院发现上海论坛、立方时空、百度贴吧等网站存在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张思德事迹和精神的信息,并有许多跟帖。古蔺县检察院发现该县辛亥革命烈士墓园内,部分刻有烈士名字的大理石墓碑已破损。还有的地方烈士陵园里,甚至存在堆放建筑垃圾、种菜等现象。

  发现线索,立即“亮剑”。筛查线索之后,四川省检察机关对15起案件立案调查。

  围绕保护张思德名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是南充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摸着石头过河”的覃燕和同事既谨慎又急切。“必须尽快清理网上诋毁和否定张思德形象、精神的言论。”覃燕告诉记者,公益诉讼启动后,在民事侵权主体没确定的情况下,仪陇县检察院首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尽快履职,消除相关不良言论的恶劣影响。

  办案过程中,覃燕和同事也遇到了一些难题——比如,如何确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的职能庞杂,我们专门去仪陇县编办查阅了相关资料,最终确定公安机关对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有责,于是发出检察建议。”覃燕说。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南充、德阳检察机关对网络不当言论诋毁张思德、黄继光等名誉的行为,依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内江、泸州、巴中、宜宾检察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对烈士墓、烈士陵园、红军文物遗迹等监管责任的情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修缮、维护、管理职责,方便人民群众瞻仰、悼念。

  “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第一步,若行政机关仍不积极履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的职责,将作为被告站在法庭上。”刘勃介绍说,行政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并非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但诉讼让检察建议有了制度刚性,能更好地发挥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英烈职责的作用。

  此外,记者了解到,除了行政公益诉讼,针对发帖诋毁英烈名誉的行为,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调查行为人身份,若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将对影响恶劣的发帖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亮剑之力

  让更多人明白法律的底线 也能警示相关职能部门自觉担起肩上的责任

  距5月23日向多家行政单位发出保护黄继光名誉的检察建议已有20多天,近来,中江县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彭巍每天都会上网看看诋毁黄继光的网帖是否已删除,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有些帖子已从网上删除,部分网帖因为涉及管辖等问题,公安机关还在跨区域协调处置。”6月19日,彭巍告诉记者。

  收到检察机关发来的检察建议,仪陇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教导员张崇凯和同事也积极展开行动,处置网络上侵害张思德名誉的信息。“我们专门作了部署,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相关信息的监控。”张崇凯介绍。

  在古蔺县,针对“辛亥革命烈士墓”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该县民政局与县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文物局)对“辛亥革命烈士墓园”内破损的大理石墓碑进行了更换,并将原设计不科学的空心基座改为实心基座,民政局还安排落实专人对陵园进行看护和日常管理。同时,古蔺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红色革命遗迹、纪念设施、英雄尊严、荣誉保护的专项行动。

  “公益诉讼解决的不仅是个案问题,影响将是深远的。”刘勃认为,这些案例能让更多人明白法律的底线,自觉依法维护英烈名誉,也能警示相关职能部门自觉担起肩上的责任。

  但刘勃同时指出,保护英烈名誉,不是检察机关“包打天下”的事,需要各职能部门间形成保护合力。“近期,我们将联合民政部门对四川省英烈及相关遗迹、纪念设施等进行梳理、排查问题,及时沟通处置。”

  针对当前网上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精神的情况,郑鈜建议,要强化网络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并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责任进行严格约束。“‘徒法不足以自行’,从良法到善治还有赖法律的实施。如加强对网络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督促;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相关案例的曝光;积极发动广大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该类事件、提供线索;鼓励地方出台对英烈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严格对英烈保护的执法和司法……这样,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实现对英烈名誉法治保护。”郑鈜说。

  “立法本身就是对英烈精神的弘扬。建议在英烈纪念场馆等处设置宣传栏,刊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相关案例,让更多人明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后果。”省人大代表、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建议。

  保护英烈名誉 法律这样规定

  这些行为不能做

  ●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

  (记者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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