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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2018-12-23 19:52:11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5种方式保障养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经省政府授权,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这是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和规范。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对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调整,是因为我省之前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后来确定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应予纠正。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在今年8月印发相关通知,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逐年参保缴费,同时明确调整后的参保缴费办法与按之前相关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办法形成的待遇水平要前后稳妥衔接,确保不因政策调整而降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根据这一精神,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逐条细化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中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办法,联合制定《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包括5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这些内容均是对被征地农民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和管理框架内有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强调和规范。为保障养老保险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地落实,《实施办法》还借鉴以往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实行的预存款制度,重申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人士介绍,与以往政策相比,实施办法新增了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规定。征地后被征地农民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政府支付被征地农民本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简称“缴费补贴”);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政府代缴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征地时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其养老保险补偿费的40%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施办法》对怎么代缴、如何支付缴费补贴都有具体规定。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坚持“待遇不降低,前后稳妥衔接”的原则,对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和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加发生活补贴,以此补齐至政策调整前形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今后,该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调整也将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调整看齐。(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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