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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手机丢失快递只赔500元?保价没勾选,护航有风险

2019-01-19 06:39:36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南充的杜女士称,一部价值万元的苹果手机,从四川阆中通过快递公司寄往西藏昌都,一周后,当收件人打开快递时却发现手机不见了。

  1月17日,杜女士告诉记者,她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审胜诉后,快递公司提起上诉。最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杜女士500元。

  终审判决中提到,寄件人选择保价的,服务单位将在保价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杜女士寄件时未选择保价,也未选择快件的价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杜女士未选定价值,在发生快递物件损毁、灭失的情况时,快递公司应在500元内进行赔偿。

  快递手机 到货发现竟是空盒

  杜女士31岁,在南充市阆中城区一家通讯器材经营部工作。

  杜女士告诉记者,2017年12月,在西藏打工的表哥委托杜女士帮忙买一部iPhone X(256G)手机,并快递过去。同年12月1日,杜女士在自己工作的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该款手机,单价9700元,除此之外,杜女士还为手机购买了一份350元的碎屏险,合计10050元。次日,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揽件员到杜女士上班的地方,杜女士便将手机交给揽件员。杜女士说,因为表哥打工的地方比较偏僻,不能收快递,快递寄给昌都市的熟人李女士,再由其转交给表哥。

  杜女士说,她记得揽件员接过手机后还开关机试验过,手机最后也是由揽件员亲手打包装好,整个过程,自己的一位同事赵女士也在现场。

  “当时他(揽件员)问了一句是否保价,但同事说之前也寄过手机,没有保价,最后他(揽件员)就在详情单上费用部分‘非保价’框内划了勾,品名处填写为‘电子产品’。”杜女士说,自己随后支付了18元快递费用,揽件员当时并未向她解释是否保价会影响她应该承担的责任。

  杜女士告诉记者,李女士是2017年12月7日拿到快递的,当着送件员的面拆开快递,却发现里面只是一个空盒子,并没有手机。李女士当时便拍摄了相关照片保存证据,并拒收。

  杜女士随后找到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快递公司)当时只愿意赔偿5000元,我不愿意,就去法院起诉了。”杜女士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因为自己是给亲戚买手机,就没有开具发票,自己是事后补开了10050元购买手机的增值税发票,随后,杜女士报警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判决:

  快递公司赔偿500元

  阆中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审开庭时,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表示,杜女士所寄快递的快递面单上注明的快递物品为“电子产品”,不能证明快递物品为iPhone X(256G)手机。

  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邮寄包裹快递详情单上填写的是电子产品,未明确是iPhone X(256G)手机,但结合杜女士提供的购买手机的收据及发票、杜女士同事的证明及报警记录,可以认定杜女士通过被告邮寄的是iPhone X(256G)手机。此外,虽然揽件员询问过杜女士是否保价,但快递公司方面没有以足以引起杜女士注意的方式告知其保价和不保价的赔偿原则,因此造成杜女士未能对邮寄物件进行保价的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最终,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杜女士损失10050元。

  事后,快递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杜女士主张向申通快递公司交寄的是iPhone X(256G)手机,申通快递公司揽件员揽件时,进行了开关机试验,杜女士还举出了事后于2017年12月10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同事的证明,证明内容为杜女士交寄的是iPhone X(256G)手机。不过,快递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因为杜女士的同事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未被法庭采信。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杜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约定,杜女士未选择保价的,应选择快件的价值,若未选择,则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由服务单位在该确认价值内赔偿。寄件人选择保价的,服务单位将在保价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据此约定,杜女士未选择保价,也未选择快件的价值,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杜女士未选定价值,仅缴纳快递费18元,在发生快递物件损毁、灭失的情况时,快递公司应在500元内进行赔偿。此外,杜女士也未举证证明,在与申通快递公司缔结合同时,申通快递公司同意,即使杜女士未选择保价,申通快递公司仍然按照实际价值予以赔偿。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阆中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杜女士赔偿500元。

  1月17日,记者联系阆中市申通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但对方表示法院目前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他不愿详谈此事。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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