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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升:司法不公比十次犯罪危害还大

2016-07-07 15:18:10 信息来源: 星岛环球网发布者:isenyang点击量:

原标题:《法制日报》陈东升:司法不公比十次犯罪危害还大-谁在损害司法公信力...

艾森网消息:什么是司法?司者,主持、操作、掌管也。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管法律。诉讼当事人的诉求、代理人的意见乃至各种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最后都须通过司法者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谈及司法公信力,人们本能想到的关键人物就是法院和法官。

司法者肩负裁断纠纷之神圣职责,人们遇到纠纷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并信任其裁决,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相信司法机关作为超然的中立者,能够不偏不倚地公正裁判。司法者最不端、最为人们所切齿痛恨的行为就是枉法裁判,即为了私人利益或某种企图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判。

在当今中国,人们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者的评价都不尽如人意,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2016年工作报告中坦承:“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群众反映强烈。”

据我观察分析,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徇私枉法。按照规则中心主义的观点,法官断案就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即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判决结果。而实际上,法官断案远非如此简单,在规则、事实、法官这三大要素中,法官是关键,引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官心中无私,如何裁判只是个业务水平高低的问题;如果法官心中有私,碍于亲朋好友情面或领导交代而故意偏袒一方,就构成了徇私枉法。这在一些本就模棱两可的案件中尤其容易做到。无私有私,裁判者寸心自知。

二是贪赃枉法。与徇私枉法的区别是,贪赃枉法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当事人、代理律师以金钱为筹码换取司法者的枉法裁判,司法者以枉法裁判换取当事人、代理律师的金钱回报。关于司法裁判权钱交易过程中谁主动谁被动的问题限于篇幅姑且不予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从法院角度观察,尽管案情不一,近年来因贪腐落马的法官包括为数不少的法院院长,其共同点都是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利用手中的裁判权大发不义之财。个别财迷心窍的无良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甚至到了颠倒黑白、丧心病狂之地步,难怪一些案件当事人怨声载道,指责洪洞县里没好人。

三是集体枉法。我并非一味反对一些重大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我反对的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审判模式。众所周知,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其好处是法官在庭审中能当众听取控辩两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论辩,也让旁听公众真正全面地了解司法裁判的过程、裁决形成的依据。但在一些地方,审委会被人所诟病的恰恰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最后作决定的往往是幕后的法院院长乃至更高层级领导,这就为枉法裁判留下了机会,一些冤假错案也因此而来。比如当年审理杭州张氏叔侄杀人案时,一审审判长冯菁审理后认为该作无罪判决,但审委会集体讨论的结果却是一死刑一无期。依法独立审判的责任承担是谁审判谁担责,但如果许多人要对一件事负责的时候,其结果往往是不需要具体个人来承担枉法裁判的责任。集体枉法裁判正因此大行其道。

关于司法不公的危害,培根早就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现在一些地方,司法者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其对司法公信力、法治信仰、社会公正、执政根基的危害,的确比一般违法犯罪还要严重。

法官槌下人命关天,法官槌下财产万千,面对权势压力和金钱诱惑而坚持公正司法,需要法官自身坚如磐石,也需制度环境保障。

尴尬在于,当代法官是在世俗化的社会做神圣的事情。在这急功近利、物欲横流的世俗化年代,谈论信仰、理想、良知、公平、正义已几近奢侈,公众经常不把法官当回事,法官自己也经常不把自己当回事。是的,法官本来也是普通人,但由于法官肩负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之神圣使命,即使在世俗化的社会,也不该把他们作为普通人来看待。在普通法国家,戴着假发端坐在审判台上的法官被视为上帝派来的使者,人人无不敬仰,言必称“尊敬的法官”,“法官大人”,根本无法想象一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会在开庭后跑上去附耳轻言:“晚上在某某包厢吃饭”或者“等一会儿一起去洗个桑拿浴”,但在我国一些地方,这些却都是常态。这方面登峰造极的例子是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斯文扫地,颜面全无,令法官群体蒙羞至今。

尴尬还在于,法官考核标准的行政化、道德化。法官并非行政机关干部,但目前却实行层级化管理,判案除了对事实、对法律、对程序负责,还需要对领导负责。真正了解法律的人还都知道,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两造,官司的结果不是你赢就是我输,赢的未必称心如意,输的肯定不高兴、不满意,所以,不可能所有的案件令当事人都感到满意,世界上也不存在令所有当事人都满意的法官。富勒在论述法治八项基本原则时指出,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在我看来,对法官的要求也应如是,要求法官去做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官要么阳奉阴违,要么弄虚作假,都有可能为枉法裁判埋下伏笔。

贪婪、腐败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恶习。在一个有信仰、有理想、有道德、有情操、有制度、有监督的司法环境里,贪婪、腐败会被压制。而在一个做人需要见风使舵、办案需要附耳听命、权力缺乏有效激励监督的司法环境里,做一名正直、善良的法官反而会被看成是不合时宜不合众。酱缸文化的侵染,加上劣币驱除良币的制度环境,随波逐流、得过且过就这样成为一些司法机关的文化主流,许多当年怀揣梦想、志在千里的热血法律青年就这样被耳濡目染慢慢侵淫成了察言观色、碌碌无为的“小公务员”,有的还因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令人惋惜不已。

(来源:法报海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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