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中新社
艾森网消息:《大公报》报道,在本次关于修宪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为焦点之一。在公布的21条修宪建议中,涉及“监察”的有11条之多,佔到一半以上。其中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更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是今次修宪幅度最大的部分。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组建完毕,国家监察委员会也将在3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产生。本次修宪大幅增加和调整了涉及监察机关的条文,并对于监察机关的产生及监察权的行使,作出了详细规定。
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11条与监察有关的修宪建议中,涉及人大的最多。其中,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也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了“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一项。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也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而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则修改为“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时增加一项,“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由于将原有的行政监察改革为国家监察,将监察权从行政权剥离,国家监察委员会成为与国务院平行的国家机构,今次修宪将国务院职权中的“监察”内容删除,把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与之同步,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监督的条文,也都增加了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中则删除了“监察”部分。
国务院职权删除“监察”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任期、届次、领导体制等内容。其中规定,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对同级人大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提炼改革开放经验 引领未来发展
新华社25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此,北京多位宪法及党建问题专家表示,这些修宪建议不仅体现了中国对改革开放四十年中有生命力的经验的提炼和萃取,同时为未来中国的国家治理提供了许多重要的规范和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王旭认为,在中国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实际上是为这一顶层设计提供一个重要的依据和基础。“这些修宪建议还体现了对改革开放四十年中一些有生命力的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王旭表示。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也认为,修宪建议充分体现了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治国理政的新经验。一方面,这些经验都是经过实践反覆检验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的理论成果,将其上升到宪法层面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未来进入宪法的新内容必将对中国发展发挥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成为中国各方面工作新的基本遵循。
王旭还表示,这些修宪建议还为未来中国的国家治理提供了许多重要的规范和依据,如监察委的制度设计等。在未来的国家治理中,这些领域都需要宪法的支撑。记者张宝峰
31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
根据中新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5日发布消息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为确保监委成立后就能迅速开展工作,各地普遍组织开展了对转隶人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推动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真正做到合编、合力、合心,达到“1+1>2”的效果。
此外,各省区市监察委员会加快建章立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局。江苏省监委成立当天,省纪委监委就召开会议研究议事规则、“1+N”制度和省监委文书范本等事项。河南省正陆续下发《河南省监察委系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河南省监察委系统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等一系列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制度,为各地监委依法履职提供遵循,确保监督调查处置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为下一步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其他领导成员,构建自上而下的四级监察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出台国家监察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是中共运用法治思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一次生动实践,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础。
健全国家监督体系 实现监察全覆盖
根据新华网报道:25日,新华网发表署名文章《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解读《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文章称,《建议》在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而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直至夺取压倒性胜利。
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我们要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目前扩大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基础上,继续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行使职权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同时,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