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声音 直达真相 欢迎关注中国社会新闻社官方网站艾森网!
读新闻 新闻 本港消息 国际新闻 国内新闻 港澳新闻 台湾新闻 军事新闻 财经新闻 世界经济 股市新闻 阅社会 花花娱乐 体育世界 民生大观 逸事传闻 突发事件 拍案惊奇 看中国 图片中国 中国政情 台海局势 海外华人 外交解读 港澳直达 媒体评说 赏文化 旅游 城市 书画大家 文史 艺术大家 诗人作家 新风景 人物 会健康 遵医嘱 中医坊 精诚大医 饮食 起居 保健 养生 心理 性生活 病例分析 医疗新科技 疾病预防 绝世秘方 艾森报道 艾森观察 艾森视频 独家新闻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投资活动

2018-11-07 01:31:41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者:isen点击量:

中新社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 王祖敏)民政部日前通过《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等8类投资活动。《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傅珊 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其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等8类投资活动。

《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的风险控制做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要求,中国民政部于2017年12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