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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险企管理实施细则落地

2019-12-07 17:09:00 信息来源:发布者:艾森新闻网点击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12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两方面的对外开放举措:一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措施;二是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

  《实施细则》进行了哪些修改?

  01、人身险外方股比放宽至51%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下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3.62 +0.00%,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增加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02、取消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原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30年经营年限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取消。

  03、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四条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第五条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优化外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行。

  04、进一步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

  二是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05、主要股东退出前提是保证偿付能力

  第六条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当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大专以上学历;二是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是无违法犯罪记录。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银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在扩大开放、引入外资的同时,我们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欢迎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将自身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资公司在竞争中相互促进,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上述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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